計畫緣起

國土計畫法於民國105年5月1日起施行,內政部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「全國國土計畫」;又於民國114年1月國土計畫法第45條修正發布施行,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施行後3年內(即民國110年4月30日前)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需公告實施「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」;並於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施行後6年內(即民國120年4月30日前),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,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,原有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,屆時將全面實施國土計畫制度。